辞职后,加班费和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1、加班按实际天数、小时数计算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没有”未及时发放的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3、请假、加班相互抵消不合理 4、迟到不能扣工资,劳动法50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 5、15日辞职,工资发放应当按照上个月工资的一半发放,因为工资组成部分包含:加班加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6、综合保险费,不需要缴纳。有证据证明已缴纳当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可以代扣 7、更改工资发放日合理,不能要求赔偿金。
针对辞职后的加班费和工资是否应该正常支付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包含。 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150%、200%或300%的工资。 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中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低于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