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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无船承运业务承运者的保证责任

2022-05-10 1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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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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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 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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