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并没有实际产生培训费,或者产生的培训费用并不是专项的培训费用,则用人单位不可据此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培训,一般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安全卫生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等。《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即使这部分培训使用人单位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也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同样,对于劳动者进人公司时的人职培训、轮岗培训、调整岗位后进行的调岗培训,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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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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