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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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的法人代表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的成员方都具有投标的资格和能力,都具有法律地位,资源共享,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联合体的成员们都要是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共同型组织,任何一方触犯到了法律整个联合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在进行投标之前都要进行协商,不能一方以自己的意愿去强制投标,要尊重联合体的意见。
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或遵守招标文件,禁止转包或转让中标合同。一般法律是不允许将30%以上的工程量或合同金额再次分包的,而转包是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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