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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 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国家尊重民事交往过程中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工伤职工如在被确定工伤并最终确定伤残等级后,即可以初步计算出用人单位的赔偿额,工伤职工有权决定对赔偿款数额,是否做一定退让,以便与用人单位能协商一致,早日能拿到赔偿款。因该协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属于合法有效。所有工伤职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签订协议私了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虚构工伤事故,或者为了多拿工伤赔偿款项,签订虚假协议,比如虚构离职时间,以便获取更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因为该行为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因此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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