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建设公司经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取得某中学实验楼和食堂楼顶防水工程的施工业务。原本这一工程协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很明确,却“无端”冒出一个汪某。汪某没有以建设公司名义,而直接以自己名义展开上述工程转包事宜。谢某本无防水施工资质,闻之有活可干,积极与汪某协商揽活,最后以低廉报价取得成功。 当年7月5日,汪某与谢某正式签订防水施工协议,约定将发包中学实验楼和食堂楼顶的防水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协议明确实行“包工包料”,并对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施工方式、付款方式、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谢某迅速组织人员和材料对中学实验楼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因其使用的材料未按中学招标要求进行检测,施工程序也未按招标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实验楼防水工程施工结束后仍存在漏水现象。发包中学发现问题后,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多次联系汪某要求协商处理。由于双方差距较大,一直协商未果。后通过协商,上述中标的建设公司向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致函,决定放弃中标权。此后,发包中学通过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另寻施工单位进行了施工。这样一来,谢某的工程款就打了水漂,并将汪某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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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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