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投标人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对投标人能力的审查,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三)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还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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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过程如下:1、投标供应商具有预先资格并通过初审;2、投标人被简要介绍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的性质;3、电子招投标活动可能只持续几个小时;4、允许投标人看到所有其他人提交的价格;5、投标人可以观看其他的出价;6、出价会被仔细检查来确保一致性;7、标后谈判PTN的时间来阐明突出的问题并统一合同授予。
招标过程如下:1、招标人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编制招标文件;以招标邀请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3、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4、具有相应投标能力的投标人和文件;5、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签字保存,不得打开;6、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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