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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共同出资的,则房子按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不能证明共同出资的,则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如果婚前一方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是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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