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的,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工资,雇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的,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那么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身体受到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伤死亡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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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伤害赔偿如下,如果属于医疗费用的,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代收证明,再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是误工费,应该要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如果是个人的护理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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