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只存在车位使用关系,并没有保管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坏或被盗是小区物业管理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比如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站岗值班制,盗贼入门后,业主连续求救无效;或者小区实行电子监控,录像带上有盗贼的头像,而当值保安却没有发现,或发现盗贼没有及时制止等,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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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摊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而业主没有购买的,物业有权禁止业主进入小区内停车。本案中的小区物业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产权车位可以出售,而地面上停车位是可以供业主使用的。所以该小区业主有权将车辆停放公摊车位,但不包括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对于没车位、租车位的业主可以支付临时停车费在小区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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