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辞职,虽然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此而剥夺。对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级别为5至10级的,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另外,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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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开除员工,是否需要作经济补偿,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员工试用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给与员工补偿; 2、员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内,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考勤制度的;试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延误或者影响,或经过用人单位提醒及沟通,拒绝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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