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时间发病算工伤吗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二、上班途中发生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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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得白血病需经过职业病鉴定后才能确定是否工伤。如果有关联性就可以获得赔偿。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上班期间得白血病需经过职业病鉴定或工伤认定后才能确定是否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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