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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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脑溢血属于突发性疾病,故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
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是否工伤,视情况而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脑溢血,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或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脑溢血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突发脑溢血,由于此时脑溢血属于疾病,一般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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