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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性质,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统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于诉的客体的合并,也不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但有些情况下,共同诉讼可能是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的竞合,统一诉讼程序不仅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而且一个诉讼主体可能提起数个独立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都有可能独立存在。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形成是由于在某些纠纷所引发的诉讼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也属于诉的合并。 共同诉讼的特征表现在: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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