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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概念

2020-01-12 22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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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共同诉讼的性质,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统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于诉的客体的合并,也不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但有些情况下,共同诉讼可能是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的竞合,统一诉讼程序不仅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而且一个诉讼主体可能提起数个独立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都有可能独立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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