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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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形成是由于在某些纠纷所引发的诉讼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也属于诉的合并。 共同诉讼的特征表现在: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性质,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统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于诉的客体的合并,也不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但有些情况下,共同诉讼可能是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的竞合,统一诉讼程序不仅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而且一个诉讼主体可能提起数个独立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都有可能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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