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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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
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1、工伤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3、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劳动者,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 5、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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