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规定保险人承保时承担审查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的义务,不是简单地在《保险法》中增添一,条规定就可以解决问题的,需要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制度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保险人履行审查义务。 将保险利益原则确定为保险法,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规定子保险法的总则中。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旨在防止所谓“道德风险”和赌博,“若以他人之生命。健康或财产为保险而不具保险利益者,则暗中毁损财产或伤害生命身体之不法行为,即不免时有发生,恶果所致,不特保险利益制度被破坏,即公序良俗亦难确保。”即使保险消费者初始系善意,也难保合同成立后不会有道德危险趋向。而且,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也将因“道德风险“和赌博的存在而受损。 完善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制度。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就刑事责任来说,保险消费者没有保险利益,以诈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恶意投保的,依照保险法和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险人明知保险消费者没有保险利益,以诈取保险费为目的而恶意承保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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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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