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上述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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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如下:工种必须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的特殊工种不能相互攀比;属于在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事高空重体力劳动十年以上的;从事井下、高温作业九年以上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满八年的。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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