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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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规定,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1.船舶价值损失; 2.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3.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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