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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及救济途径是怎样的呢

2022-05-08 1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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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三)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四)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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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3)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4)不属于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6)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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