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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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试用期上限是6个月。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上限又不一样。3个月到1年期之间的合同,试用期不应超过1个月;3年以上的,不能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是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是以完成某项任务为终期的,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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