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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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到期不搬走,在不损害租客的合法权益以及采用合法方式的情形下,房东可以清理东西。但一般为了避免构成侵权行为,房东可以与租客协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搬走,或者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主在租赁期可以卖掉房子,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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