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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未迁出,该承包地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

2022-11-07 18: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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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外嫁女户口是否迁出本村以及外嫁女原承包地是否仍存在。对此,便存在四种情况: 第一,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村组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 第二,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0条亦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获得承包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此种情况下,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则不能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不能取得新的承包地。又根据30条的规定,在不能取得新承包地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即外嫁女对原承包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外嫁女未迁出户口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在法律上仍继续存在。 第三,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外嫁女可以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妇女外嫁,户口没有随夫一起转移的,其所在村组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30条的规定,其在原村组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土地被征收时,应当确定外嫁女是征地补偿的合法主体,与原村民享有平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受原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四,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虽然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青苗补偿),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将其作为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婆家),享有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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