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规定,如果经鉴定,不存在伤残的,仍然是构成工伤的,但由于不构成伤残,无法享受伤残相关的待遇。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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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不够级也是属于工伤的范围之内的,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们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受到侵害时合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不构成伤残的,那么通常可以获得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补助、食宿费用等。医药费通常是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也会按原待遇发放。如果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那么单位也会负责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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