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上班不变工伤不够等级,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解除合同没有工伤补偿。
工伤职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够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解除、终止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住院
伙食补助费,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应由单位先垫付,
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或者外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工伤后经医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间,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间,单位应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