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先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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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五种,其中邮寄送达是现在的法院普遍适用的,它的优点在于:便捷,快速。但是邮寄送达在邮递和签收的过程中是有风险的,因此法律也对邮寄送达方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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