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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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批产;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法院宣告破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1、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3、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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