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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公司不能在不符合企业法人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宣告破产。 因为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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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一种制度。那么破产宣告条件有哪些呢。 破产宣告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人确实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法院也不能宣告破产。达成和解协议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在事实生活中,宣告破产并不一定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最佳途径,只能说宣告破产是“最后的选择”。所以,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就清偿债务寻找出一条较好的途径,那么,和解协议显然是中止破产程序,采取其他措施的较积极的选择。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这些情形主要有: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破产申请的条件: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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