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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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与这些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工伤还处在治疗期的等。
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交社保,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下不用给员工交社保,只要建立劳动关系,正式入职后都是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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