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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复转军人在起初应征入伍时户口就在原地保留,在服役,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当然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当然享有参与分配补偿费的权利。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稳定的,应不予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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