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扣除部分底薪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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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的规定是劳动法当中规定企业如果在具体的医疗期限内,他的病假的工资还有医疗待遇,必须要如实正常的来进行一个发放,当然对于请长期病假的员工来说,应当与原来的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待遇方面的话会少一点。
劳动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请事假的规定,一般事假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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