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针对如何区别遗嘱的设立和执行效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遗产执行人和遗嘱执行人是一个说法。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遗嘱执行人应当是能够独立地管理遗产并能够做出执行遗产分配的必要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另外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合法有效的遗嘱效力是遗嘱人死后,遗产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嘱生效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