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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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眼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另外,工伤认定决定还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事故认定书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对工伤事故性质进行认定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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