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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眼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另外,工伤认定决定还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事故认定书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对工伤事故性质进行认定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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