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你亲戚被精神病人打伤,如果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对其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果你们当地的检察院发现他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经审查,确实错误,他并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那么他仍需对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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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检察院抗诉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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