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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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设置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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