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应依法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若用工单位不执行同工同酬的要求,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用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没有按照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则属于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依法予以补齐,并加付拖欠部分25%的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可以以用工单位没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克扣工资待遇为由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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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约定应发工资之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得有拖欠或者克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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