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九)发布公告;(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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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的职责如下: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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