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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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由夫妻双方进行自主协商,一般是一人一半,对于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还可以按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同时还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协议不成,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会在一人分一半的原则上综合考虑其他情况,比如双方是否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房产可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原则是,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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