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