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救; (2)行政补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对无义务的特定人所作出的特别牺牲而给予的补偿,作为遭受损害的相对人并没有特别的义务要承受这一负担; (3)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财产上的补偿; (4)行政补偿一般为事前补偿,除紧急情况外,行政补偿一般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前,通过事先确定补偿的条件、标准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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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税收自由裁量权一般表现出以下特征: (1)权力行使方式的可选择性,即税收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行使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和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 (2)权力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即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 (3)权力适用种类、幅度的较大弹性大,即税法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上规定了具有一定差异的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 (4)权力行使标准的难认定性,即税法对税务机关运用权力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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