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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3、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就是没有履行自己职责而让他人受到损失,但对于这种行为一般针对的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只要没有履行办理好自己的事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一个国家的人员就应该要好好的为公民做事情。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言简意赅的来说,行政处罚被执行的这些情形都是非常的特殊的,除了以上明确的这三种以外,其实对于那些已经年迈的老人通常情况下也是不予行政处罚的。虽然不会进行实质的行政处罚,但是肯定也会责令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监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国家不进行强制处罚,可是也要引起监护人的高度注意了。延伸阅读: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职能活动。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1)从起诉条件来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应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在一起提出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违法行政诉讼为赔偿前提。(2)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公务员务员不是诉讼被告。(3)从审理形式来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于调解。(4)从证据规则来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主张举证。原则上,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如送达等)。),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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