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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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 1、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被拒绝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则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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