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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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需拟定当事人双方责任,不可只约定一方责任,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房屋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损害赔偿;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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