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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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被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按经济补偿的双倍来获得赔偿,即获得六个月工资的赔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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