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母亲是否与A公司已签订居间合同?若无,不存在与A公司有合同关系,A公司主张有关居间违约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若您母亲与A签订了居间合同,但在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该指导性案例一“中原公司诉陶德华案”中,明确“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立法居间合同跳单违约的法律规定,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性案例,但该案例对地方法院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性或特殊性,不能以相同案例作法律审判依据,诉讼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建议您收集有利于您的证据,积极应诉。若有疑问可致电给我。如对我回复满意,请采纳为最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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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要求生效条件的,自成立时生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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