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跟您的事情如出一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承租者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出租单位有权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如果房屋确属于公房,那么您可以主张转租合同无效,要求房东返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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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不一定有效。擅自转租房屋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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