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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回复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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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定金也应当返还。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则定金不返还。
张神兵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处理如下:合同不成立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应当退回;售房者毁约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退回双倍;购房者毁约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以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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