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国税总局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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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的办法:首先,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然后,由商标局予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最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变更证明。
股东变更的办理手续有: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外转让股权的,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登记。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向市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股东变更申请,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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